某年4月18日, 在某村一废弃的氨水罐内发现一具男尸, 该尸体脚踝上环绕捆绑有灰色布条且在双脚踝前打结。经法医检验, 死者颈部有勒痕, 死于机械性窒息。
根据侦查, 该现场为抛尸现场, 在勘查中未发现有检验条件的指纹及足迹。除了尸体脚踝上的灰色布条, 其它物品均是死者所有。该布条为灰色不规则长条形, 全长178cm, 最宽处14cm, 最窄处0.7cm, 一侧边沿有线突起, 另一侧边沿有间距基本固定的锁边痕迹, 纺织结构应为梭织布, 梭织布一般用于缝制外衣。这块布条的材质为化纤布料, 在布条中间折叠并用白棉线手工缝接, 缝线的起始端打死结, 针脚间隙不规则, 本案以此为侦查方向。
经走访辨认, 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在死者家中提取到有缝线痕迹的黑色布条, 在死者妻子江某所穿外衣上提取到有缝线痕迹的蓝色布块。经比对, 缝线痕迹特征符合同一人的缝制手法及运针习惯。最终确定了死者的妻子就是作案人。
本案通过对现场提取纺织品缝线痕迹的检验[1], 发现了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观察缝线痕迹所采用的缝纫针脚痕迹、针线的密度痕迹、缝线针数痕迹、缝线断离痕迹、起始针与终点针打结痕迹、缝纫工艺习惯等, 再结合现场勘查资料和调查材料,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检验发现, 现场遗留的灰色布条为不规则形, 全长178cm, 上下两条长边边缘不整齐。在布条中间部位有缝线痕迹, 该处缝线痕迹共14针, 运针线路不整齐, 针脚不匀称, 起始针与终点针均打结形成, 两结位于同一平面上, 起始结后余线长为0.5cm, 终点结后余线长为0.4cm, 且结后余线均为剪断所形成。根据上述形状、间距、角度及相互的关系, 反映出纺织品的个人缝纫工艺习惯特征, 而恰恰根据这种习惯特征, 确定了尸体脚踝处捆绑的灰色布条上的缝线痕迹特征与在死者家中提取的黑色布条及蓝色布块上的缝线痕迹特征符合同一人的缝制手法及运针习惯。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