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备箱中涉毒物证提取及甲卡西酮检验
黄星, 王蔚昕, 张春水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100038
关键词: 甲卡西酮; 物证提取; 气质联用
中图分类号:DF795.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2-0059-02

甲卡西酮是一种从名为“ Khat” 植物(又称为Catha edulis)中提取的生物碱, 其结构式如图1所示, 1928年首次由麻黄碱氧化合成得到甲卡西酮[1]。我国200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将甲卡西酮列为I类精神药品。其为潜在的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和多巴胺再吸收抑制剂, 长期高剂量使用可能导致急性神经紊乱, 具有成瘾性。

在一起案件中, 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用于运输甲卡西酮的可疑车辆, 至侦查人员扣押该车辆时该车辆已转卖他人达半年之久, 但为了确保该案的证据完整性, 侦查机关需对该车辆进行甲卡西酮的检验, 以进一步证明该车辆为运毒车辆。笔者对放置过毒品的车辆后备箱内进行了仔细的物证提取, 并检出了甲卡西酮成分, 介绍如下。

图2 麻黄碱氧化为甲卡西酮的合成

1 实验部分
1.1 材 料

使用仪器和试剂:Agilent 7890N毛细管气相色谱仪, 配置5975C MS。XS-105电子天平(梅特勒公司)。甲醇、丙酮, 分析纯(北京化工厂)。

气相色谱条件:色谱柱HP-5 MS, 30m× 0.25mm× 0.25μ m; 分流比为20:1; 升温速率60℃(0min)300℃ (15min);

质谱参数:电离源EI, 电离电压70 eV, 倍增器电压1.0kV, 扫描质量范围40amu~500amu, 全扫描方式, 溶剂延迟时间3.0min, 其它条件为调谐值。

1.2 物证提取方法

对涉嫌贩运甲卡西酮的汽车后备箱的相同区域先后用下述3种方法进行提取:

方法1:使用胶带粘取残余粉末, 将粘取后的胶带作为待检物证;

方法2:使用刷子对方法1提取后的表面进行清扫, 收集清扫的物品, 眼观包括土、细碎的树叶和一些细小的残渣物, 将其作为待检物证;

方法3:使用沾有丙酮的棉球对方法2提取后的表面, 进行仔细的擦拭, 将擦拭后的棉球作为待检物证。

1.3 实验方法

取收集的待检物证, 分别用甲醇提取, 并浓缩至约1mL, 装入自动进样器小瓶, 供GC-MS分析。

2 结果与讨论

分别对方法1、2、3提取的物证进行分析, 其中, 未从方法1提取的物证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从方法3提取的物证中检出微量的甲卡西酮成分(结果在此略去); 从方法2提取的物证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其结果如下。

对0.1mg· mL-1甲卡西酮标准样品进行分析, GC-MS分析的总离子图(TIC)见图1, 甲卡西酮出峰时间为6.890min, 其对应的离子碎片图谱如图2所示。对方法2提取的物证进行GC-MS分析, TIC见图3, TIC中6.886min对应组分的离子碎片图谱如图4所示, 与图1、2比较及经NIST库检索, 证明图3中出峰时间为6.886min的组分为甲卡西酮, 即从方法2提取的物证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图1 0.1mg· mL-1甲卡西酮标样的TIC

图2 甲卡西酮离子碎片图谱

图3 汽车后备箱提取物证的甲醇提取液的TIC

图4 甲醇提取液TIC中6.886min对应组分的离子碎片图谱

3 讨 论

本实验室首次对运输毒品车辆进行微量毒品的物证提取及检验。由于该车辆在运输毒品后转卖他人数月之久, 物证的提取成为能否成功检出微量毒品的关键。从分析结果显示, 不能从胶带(参见方法1)提取的物证中检测到甲卡西酮成分, 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这种提取方法效率不高, 也有可能是胶带提取的物证在后续样品前处理过程中, 待检组分的提取回收率过低, 导致甲卡西酮成分不能有效检出; 而通过清扫(参见方法2及结果分析)可有效提取微量的毒品物证, 特别是该方法有利于更好地提取“ 几角旮旯” 区域中的毒品成分, 与胶带提取法相比清扫提取方法的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 从方法3提取的物证中检出极微量的甲卡西酮成分, 这是由于先进行了方法2的提取, 大部分甲卡西酮已被提走, 只有少部分甲卡西酮残留在表面而造成的结果。

由于缺少贩毒案件有关物证的提取标准, 本研究内容可为办案人员提供物证提取的参考方法。建议对该类案件, 先进行方法2的物证提取, 再进行方法3的物证提取, 并先对前者提取的物证进行检测, 再对后者提取的物证进行检测, 以确保该类微量毒品物证的有效提取和检验。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Hafid Belhadj-Tahar, Nouredine Sadeg. Methcathinone: A new postindustrial drug[J]. Forensic Sci Int, 2005, 153: 99-101.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