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重建是对现场犯罪经过的恢复[1, 2, 3], 是现场勘查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随着视频监控系统在各种场所的广泛使用, 更多的犯罪现场将暴露在监控画面中。视频监控在跟踪、比对、抓捕等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和成熟, 若充分应用到现场勘查工作中, 将对现场重建提供重要帮助, 大大提高刑事技术工作效率, 提高现场快速、全面取证能力。本文中,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 对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进行讨论。
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 往往需要广泛提取地面嫌疑足迹并逐一进行排查, 耗时费力。如果犯罪现场为公众场所时, 如:车站、网吧、路口等, 足迹提取难、排查难。充分利用犯罪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将能简化足迹勘查工作, 提高足迹采集效率。
犯罪现场内外的视频监控系统所记录的案发时段的资料,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犯罪行为或相关信息。勘查时, 首先要提取并固定现场案发时段的录像资料, 确定现场监控死角位置和范围。然后结合监控录像, 根据监控画面的清晰程度, 采用画面中稳定、可靠的参照物(如:地面瓷砖缝、墙角等),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运动轨迹, 推定犯罪嫌疑人在监控死角的活动范围, 依此进行针对性地勘查, 确定嫌疑人足迹所在。在现场保护较好的情况下, 利用此方法可快速提取到犯罪嫌疑人足迹, 减小排查范围, 降低刑技人员劳动强度。
某年11月, 河北某公司财务室发生一起盗撬保险柜案件, 7个保险柜被撬坏, 损失现金30余万元及票据若干。作案人撬盗手法专业, 反侦查意识很强, 进入现场时, 用工具将沿途所有监控设备捅歪, 以逃避监控。由于现场场地复杂, 工人较多, 增加了现场勘查难度。现场勘查时, 技术人员调取了全部有效监控资料进行研究。由于犯罪嫌疑人全部进行了伪装, 加之夜间光线差, 通过监控画面难以辨清其体貌特征, 不具备人像辨认条件。技术人员并没有灰心, 对不同位置的监控信息进行了综合分析, 梳理出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监控区域的活动路线, 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了其在监控死角的活动范围。根据划定的路线范围, 技术人员成功提取到该犯罪团伙全部成员的足迹, 共5种。该足迹为此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支持, 并成功带破系列保险柜案件15起, 涉案金额50余万元。
由于多数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画面较广, 一些细节信息无法进行有效记录, 或由于监控设备质量不高, 或由于光线不宜, 导致画质太差, 无法提取有效的人像特征。但监控录像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动作和行径, 可通过画面所反映的犯罪动作来确定或推断其触摸或移动的物体, 从而在现场相关部位找到手印、生物物证、书证或电子物证等有价值的物证信息。
通过观察夜间的红外监控录像, 可观察到犯罪嫌疑人吸烟、打手机等动作, 暗环境中烟头的扰动和手机屏幕的亮光在监控画面中比较明显, 可通过这些信息在重点部位寻找犯罪嫌疑人遗弃的烟蒂等物证痕迹。若监控画面中有嫌疑车辆或其灯光出现, 可根据画面所反映的信息找到嫌疑车辆经过或停留的位置并提取到相关的车辆痕迹。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扶、抓、推、摸、拉等动作或可疑的肢体动作被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以后, 可据其在画面中的反映, 确定或推断其留痕部位, 对该部位进行重点处理, 利于快速、全面取证。
某年6月某日下午18时许, 石家庄某金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 损失黄金首饰30余件, 价值10万余元。勘查人员分析现场视频监控信息, 对现场进行重建, 通过观察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时的肢体动作, 分析其所触动物品的部位, 成功提取嫌疑人的手印一枚, 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证据。
监控画面中, 犯罪嫌疑人若出现行为突变或反常行为, 则要分析其诱因, 寻找其行为的痕迹反映。比如:突然低头或扭头动作可能伴随着吐痰行为的发生, 可在相应的部位寻找唾液等相关物证。若有投掷动作出现, 可沿其投掷方向寻找相关遗弃物品, 如:餐巾纸、牙签、果皮等。
在监控录像画面质量较差、无法辨认犯罪嫌疑人相貌时, 可以重点利用画面中与犯罪相关的宏观个体特征来进行现场重建, 如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等。先提取地面足迹、生物物证等相关物证痕迹, 再利用实时监控和录像回放进行侦查模拟实验, 比照画面中的参照物来模拟和分析嫌疑人的身高、体态等宏观特征。多次实践证实, 利用此方法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等宏观特征数据比目击者的印象反映要更加真实准确。因此, 可为侦查员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摸排依据, 缩小侦查范围。
某年7月的一天中午, 某县城内一金银珠宝专卖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 3名犯罪嫌疑人蒙面持枪戴手套, 众目睽睽之下抢走价值6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 事发繁华路段,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 现场没有提取到嫌疑人的手印、生物物证等个体信息, 监控录像也无法反映其面部特征。然而, 勘查人员根据监控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进行重建, 成功提取了3名犯罪嫌疑人的足迹。现场为白色瓷砖地面, 瓷砖缝在画面中反应较清晰, 以瓷砖缝及柜台为参照物, 勘查人员对画面中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反复进行侦查实验, 最后确定3名犯罪嫌疑人身高约为:170cm、165cm和168cm, 给侦查员提供了明确、可靠的排查依据, 为此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破案后, 对应3名犯罪嫌疑人实际身高为:172cm、165cm和168cm, 与侦查实验数据基本吻合。
当前,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基层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调取、研究监控资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强烈。而监控资料中往往蕴含着大量的直观的重要信息, 虽是同一段监控画面, 侦查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所关注的焦点不同, 从中提取的信息量也不同。技术人员的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更占优势, 对监控资料所蕴含犯罪信息的提炼更加细致和全面。
笔者认为,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科技已被各行各业广泛使用, 其蕴含的电子信息并不为某个专业或部门独享, 只有将信息充分共享, 才能体现高科技的社会效益, 才能体现科技信息的深层价值。作为现场勘查技术人员, 应该主动去挖掘任何可以还原犯罪过程真实面目的信息, 充分、合理地利用现场监控信息, 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提取相关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是案件侦查和后期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 因此, 技术人员要提高利用现场视频监控信息系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充分利用这一重要的科技手段为公安工作服务, 提升刑事技术的科技化水平, 提高快速全面取证能力, 为侦查和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打牢基础。
由于现场勘查是事后行为, 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发现报案往往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而多数视频监控系统由于存储空间有限, 视频资料存储时限较短, 若超过其存储时限, 监控资料将难以恢复和提取。
因此, 进行现场勘查的同时要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到场, 立即暂停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 迅速核对监控系统时间误差, 及时、全面提取案发时段的录像资料并完整拷贝相应的播放器安装系统。对有预谋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事前踩点或守候的行为存在, 少数案件还有犯罪嫌疑人事后围观现场的情况出现, 所以要视具体情况将提取时段进行前推或后延。
案件发生后, 现场若保护不及时、不到位, 现场物品往往会改变原始状态, 现场视频监控设备也可能被触动而改变原始监控范围。案发后, 监控画面中物品位置的改变将严重影响监控信息在现场重建过程中的应用。因为现场重建时需要利用画面中的参照物来进行, 参照物对画面中相关人、物的定位和测量起着重要作用, 而现场监控画面中的任何一件可见物品都有可能成为合适的参照物, 如果其位置发生改变且无法复原, 则将丧失作为参照物的价值。若画面中没有明显、稳定的参照物, 将不利于对案件相关人、物的快速定位和测量。案发后, 现场监控设备的移动, 将改变设备所监控的范围, 不利于与录像画面进行对比, 影响现场侦查实验的进行。
因此, 务必要加强现场保护。在案件发生后, 一定要视具体环境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非紧急情况, 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 不得随意变动现场物品和痕迹。接处警人员赶到现场后, 先了解现场情况, 在技术人员打开现场通道后, 迅速拷贝和查看现场监控信息, 在此过程中, 勘查人员亦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一时间对现场环境和现场物品的原始位置进行拍照固定, 结合视频监控信息进行现场勘查。
利用现场监控信息系统进行现场重建时, 需要加强现场保密意识, 尽可能避免向无关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暴露侦查活动, 因为案件未破时, 并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关系人。多数情况下, 民警在现场利用监控设备进行的侦查实验往往是对犯罪活动过程中的某个关键的具体行为或特定情境进行重现, 若此信息被犯罪嫌疑人获知, 会严重影响到后期的侦查和诉讼活动。而且, 犯罪手法的泄露和过度宣传会对社会上一些不安定人员产生极大的诱惑和刺激, 诱其模仿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另外, 有些现场监控资料会涉及到个人隐私, 稍不注意就会被他人获取, 甚至流传至网络或其他媒体, 严重损害相关人员的隐私权[2]。因此, 一定要加强现场保密意识, 对现场无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清理, 现场勘查过程和现场侦查实验要严格保密。
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有的特点, 无一重复, 这也是现场重建的难点所在,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获取的信息越全面、越客观, 现场重建就越容易。以上只是对现场重建过程中利用现场视频监控信息时常用的几种方法略作分析,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必定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方法。现场重建是一把钥匙, 只有充分采集各种案件相关信息, 把每项勘查活动和分析过程细化在点滴之间, 丝丝入扣, 才能揭开案件之谜。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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