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科学”与“法庭科学”之辩
李兆隆, 周静, 刘耀
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关键词: 物证鉴定; 鉴证科学; 鉴证学; 法庭科学
中图分类号:DF795.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2-0051-02

物证鉴定是运用科学方法与技术手段或基于某些规律或个人习惯与习性, 对涉案或有司法纷争的相关物质或材料进行检验, 以求得到或推演出对判案或解决法律纠纷起证据作用的结论的过程, 即通过鉴定求索证据。顾名思义, 其核心是鉴定所运用的方法、技术手段或作为推演基础的规律、习惯习性所依据的原理及其相对应的科学学科, 因而我们或可把所涉及的科学学科概括统称为“ 鉴证科学” (http://www.aas.com.hk/zh/course_FS.html; http://www.npc.edu.hk/~chem/theory/science.htm)。

但长期以来, 国内物证鉴定领域在学术上一直使用“ 法庭科学” 的叫法来作为其学科的代表统称(http://www.hudong.com/wiki/%E6%B3%95%E5%BA%AD%E7%A7%91%E5%AD%A6), 而海外华语圈则习惯使用“ 鉴证科学” 一词。究竟哪种叫法更准确、更恰当, 对行业与学科发展更有指导意义? 作者认为, 对两者进行辨析很有必要, 以求证究竟哪一种叫法更能体现物证鉴定的本质与内涵, 本文尝试对此进行讨论和分析。

1 “ 法庭科学” 叫法的由来及其适当性

国外使用Forensic Science(或Forensics)名词术语总体代表司法系统中为解答涉案或法律纠纷问题(即物证鉴定)所运用的各专门科学学科。通常Forensic直译的中文意思为“ 法院的、适于法庭的、公开辩论的” , 因此Forensic Science译为“ 法庭科学” 仅从字面上解释也无可非议。但Forensic一词的现代意义已经演化为“ 一种法律证据形式, 或一种公开或向公众的呈现表达” (http://en.wikipedia.org/wiki/Forensic_science), 其用于司法鉴定即进行Forensic Science实践时就仅可取“ 一种法律证据形式” 之意。显然, 从严格意义来说, “ 法庭科学” 的叫法是有偏差或不严谨的。

从中文语境来说, 对于从事物证鉴定的专业人士, 非常清楚或不难理解“ 法庭科学” 的内在含意。但对于非专业人士, “ 法庭科学” 的叫法却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若通过“ 法庭科学” 这四个字表明它是物证鉴定及其所涉及的科学学科, 恐怕是很困难的; 人们对其更可能是一个模糊概念, 会理解为它是与法庭相关联的一门科学, 至于具体是什么将不能确定, 或者会把它归类为一种社会科学。从这种意义来说, “ 法庭科学” 代表物证鉴定及其所涉及的科学学科, 似乎欠缺严谨和妥当。

从对学科发展的促进来说, “ 法庭科学” 的叫法似乎隐含有原本法庭是不科学的或科学内涵不够, 所以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化或加强其科学性的意思, 而这对实际本质就是科学、是真正的科学应用拓展的物证鉴定, 似乎有些讽刺意味。因此, “ 法庭科学” 的叫法是否能真正反映并能代表物证鉴定及其科学学科, 确有必要重新定义或探讨。

从“ 法庭科学” 的叫法在实际生活中的提及和接受度来看, 这一叫法基本上限于我国大陆, 而在海外华语圈, 罕有使用, 网络搜索很难发现海外华语圈对此名称的使用。当然, 作者在此并不是说海外华语圈使用的就一定正确, 而是强调 “ 法庭科学” 的叫法并没有达到国内外的广泛认可与接受这样一个事实; 况且, 学术争论的立足点应基于观点的正确及立论逻辑严谨与否, 而不应以地域、地位、身份而定。可以想象的情景是, 我国大陆专业人士与能讲或懂中文的海外同行交流时, 使用Forensic Science(或Forensics)对方能清楚地知道我们表达的意思, 但要说“ 法庭科学” 恐怕就不一样。另外, 许多相关物证鉴定的分支专业比如Computational Forensics、Digital Forensics、Forensic Accounting、Forensic Archaeology、Forensic Astronomy、Forensic Chemistry、Forensic Meteorology、Forensic Video Analysis、Wildlife Forensic Science等等, 若将其中的Forensic翻译为“ 法庭的、法院的” 将导致与其要传达的本意有很大差异, 极易产生误解。

所以, 无论从由来、词义分析、学科代表性与指导意义还是实际应用看, “ 法庭科学” 的叫法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2 “ 鉴证科学” 名称的合理性、恰当性及意义

无论从物证鉴定的实质还是英文单词Forensic用于司法鉴定的现代意义即“ 一种法律证据形式” , “ 鉴证科学” 这个名称都准确恰当地反映了物证鉴定的内在本质及涵义。从字面意义理解, “ 鉴证科学” 同样给人以明确清晰的语意及指向。不论是鉴定证据还是证据鉴定都很容易理解其内涵, 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而要做鉴证, 则必然是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科学原理的具体实际转化, 故也不会把它误解为属于社会科学, 更不会把它理解为非科学或科学内涵少的东西, 而是正相反, 非科学就无法进行鉴证。

就实际应用来说, 海外华语圈对于物证鉴定基本都使用“ 鉴证” 一词。“ 鉴证科学” 网络搜索会发现, 在马来西亚有该学科的大学院系设置、相关的学位及毕业生(http://www.fsi.com.my/?p=858); 在香港有常规的“ 鉴证科学” 培训计划、文凭学习(http://www.scs.cuhk.edu.hk/cuscs/search/course_details.php?lang=tc& term=113& course_cd=902200& class_cd=01)、面向中学生的假期系列活动(http://syp.u21.hk/2011/form/forensics_form.pdf; http://www.scienceworld.com.hk/zh-tw/section-activity-news/id-89/index.php)、升学计划(http://www.aas.com.hk/zh/course_FS.html)等; 而从香港政府化验所还能发现科学鉴证官的职务设置(http://www.govtlab.gov.hk/sc/abt_fsd_sq.htm), 虽然这个科学鉴证官是译自Scientific Evidence Officer(http://www.govtlab.gov.hk/english/abt_fsd_sq.htm)。更不必说还有几年前热播的香港电视剧《鉴证实录》, 凡此等等。

前面列举的Computational Forensics等名词, 将其中的Forensic(s)译作鉴证学或鉴证科学, 其意清楚明晰、一目了然, 分别是计算鉴证学、数码鉴证学、鉴证会计(分析)、鉴证考古学、鉴证天文学、鉴证化学、鉴证气象学、视频(或影像)分析鉴证、野生动物鉴证学。类似这样的专业名词还有很多, 它们无一例外的只有使用鉴证(学)一词才能更准确恰当的表达出其原本的内涵。当然, 对于直接是医学或与医学紧密关联的生物物证鉴定如Forensic Anthropology、Forensic DNA Analysis、Forensic Entomology、Forensic Pathology、Forensic Toxicology等, 将Forensic译为“ 法医(的)” 更合乎习惯, 虽然译作“ 鉴证” 也同样正确无误。

鉴证学或鉴证科学这一术语更能给物证鉴定指明其学术发展方向、更能确定其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2011年上半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将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作为两个一级学科正式列入法学和工学门类。物证鉴定虽然实质上是公安技术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却并未以此名称而是以刑事科学技术位列其中。不过, 细究起来, 物证鉴定涵盖的范畴要比刑事科学技术大, 因为后者是指刑事犯罪破案相关的技术, 而前者则除了包含后者外, 许多民事纠纷、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如食品、卫生等的物证司法检验鉴定也归属其中。比如, 现在我国有价格鉴证师, 那么对于审计, 当其成为侦办经济犯罪、贪腐案件的支持证据时, 其也应属于物证鉴定的内容。因此, 物证鉴定可通过学术上称为鉴证学或鉴证科学而能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而这又是现实的需要。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 各种各样的资质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机构、评审单位、检验或鉴定机关越来越多, 它们都需要有一门系统、严谨、完整的科学学科来规范其运作、指导其发展、昌明其前途, 鉴证学可说正能适用于此, 而在理论支持和广泛实践的基础上, 中国鉴证学会也必将会应运而生。

因此, 相对于“ 法庭科学” 的叫法, “ 鉴证学” 或“ 鉴证科学” 一词不仅能很好地揭示物证鉴定的本质与内涵, 而且还能将其导向光辉的前景。

为了物证鉴定事业更好的发展, 在教育和研究序列中有全面、准确的代表学科设置以反映其科学意义和内涵, 以及相应的学术学会实体机构能够更早、更快地建立并运转实践, “ 鉴证学” 或“ 鉴证科学” 作为物证鉴定科学学科的专业学术术语应予确定、应予大力提倡。

3 结束语

术语不是小事情, 国内外有专门的术语学(terminology)研究[1]。准确恰当而又通用接受的术语对于人类交流、观点表达非常重要, 共同接受的术语是人类思想交汇的基础, 有共同的语言才会有思想的交融, 正所谓“ 名不正则言不顺, 名正才能言顺” 。面对物证鉴定的历史发展沿革, 国内将其学术名称叫做“ 法庭科学” 与海外华语圈称为“ 鉴证科学” 的不一致, 以及日益增多的分支学科因冠名“ 法庭科学” 所造成的歧义和混乱, 更为了物证鉴定事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等诸多因素, 笔者写作此文、提出观点, 希望大家来共同探讨, 从此使用“ 鉴证科学” 术语, 舍弃“ 法庭科学” 叫法, 奠定“ 鉴证学” 的学理基础, 开展“ 鉴证学” 全面综合研究, 早日使“ 鉴证学” 成为国家正式认可的物证鉴定科学的学科门类代表、早日培养出这一学科的专业人才。

(致谢: 本文立论及论证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术语学专家龚益教授赞同, 作者在此向龚益教授致谢。)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龚益. 社科术语工作的原则与方法(中国术语学建设书系)(第1版)[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