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现场勘查破案3例
杨庭, 宋广斌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661100
关键词: 法医; 现场勘查; 生物检材; 破案
中图分类号:DF795.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1-0070-02

现场勘查学是研究犯罪现场规律和勘查对策的一门学科, 具体的说, 它是运用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有关原理和成果, 专门研究实施犯罪活动规律和各类现场的勘查对策、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搜索和勘验检查, 发现、提取各种痕迹物证对收集犯罪证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3例案件反映法医现场勘查中对微量生物物证的成功提取检验而破案, 说明法医技术人员, 在勘验现场中以检验尸体及尸体关联物品为中心, 尽最大可能发现、提取现场潜在的微量生物检材的重要性。

1 案件简介

案例1 某年4月24日, 某县城区某旅社老板报称, 旅社里的两名客人被人抢, 其中一名已死亡。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 死者阮某是越南人, 两人是生意上的朋友。早晨突然有3名男子闯入房间, 实施抢劫, 自己被他们控制时把右手拇指划破。阮某因为反抗被他们砍死, 并抢走了他包内的钱物, 自己当时不知所措, 就打扫了房间, 接着就和老板一起报案。由于案发于凌晨且在室内, 现场已被清理过等因素, 走访调查未找到目击证人。法医技术人员在重点勘查中心现场的同时, 对外围展开重要的搜索及勘验。在中心现场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情况下, 从尸体损伤分布、损伤严重性等情况分析, 是熟人趁阮某不备时从背侧对其实施伤害, 李某有重大嫌疑, 经搜索在另一房间内床底发现阮某的手提包, 并成功在手提带处提取到微量血迹, 经DNA检验与李某的基因分型一致, 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案得以侦破。

案例2 某年12月5日, 某单位办公楼被盗。一楼对外办公窗口及三楼财务室内多个保险柜和办公桌被撬, 损失现金数十万元, 法医技术人员在对中心现场勘查时发现,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不仅故意避开了所有的监控, 还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戴有手套, 现场外围经过雨水的冲洗已没有勘验价值。未发现有价值的毛发、烟蒂以及鞋印等痕迹, 唯一找到留在现场的作案手套, 经过紫外光处理, 未发现荧光显现物质(体液)的情况下, 最后从手套的内层成功提取到表皮脱落细胞, 经DNA检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案例3 某年3月4日, 地处中越边境某村寨发生一起凶杀案, 一位70多岁的老人被砍死在家中。现场勘查明确, 凌晨凶手带着作案工具进入现场将死者砍死后, 从后门离开现场。逃离现场方向由于环境复杂、杂草丛生、人员稀少, 走访调查没有收集到证人证言。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右手内握有5根毛发, 出于法医职业特点及专业知识, 果断分析应该是双方在打斗过程中死者从犯罪嫌疑人头上扯下的头发, 结合现场尸体姿势及尸表损伤特点, 分析犯罪嫌疑人为45岁左右的中年妇女。于是重点排查40岁至50岁之间的妇女, 对可疑人员血液进行采集, 经与死者右手内的头发进行线粒体DNA检验, 排除了无关人员, 最终锁定了罪犯, 侦破此案。

2 讨 论

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地点和场所。对于现场勘查, 痕迹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注重的是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途径、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证与现场各物品的变动情况, 通过研究分析出犯罪分子在现场的作案目的、作案过程并刻画犯罪分子的形体特征。而法医参与的案件现场勘查则是要求法医人员不但要解决死亡原因、致伤工具、致伤方式、死亡时间等本专业基本问题, 还要以本专业知识为基础, 以检验尸体及与尸体、人体损伤有关的关联物证为中心, 重建犯罪现场, 分析现场类型(原始现场、变动现场)及通过现场法医物证认定伤亡人员等内容, 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线索。除此以外, 还要求法医人员在案件现场勘查中不仅要注重与案件有关的种种 “ 有形物证” , 如现场的毛发、血痕、人体组织等明显的生物检材的收集, 还要通过包括案件中尸体存在的具体场所、环境、尸体的姿势, 尸体与周围物品的关系, 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体表上的附着物, 甚至被害者死前个体活动轨迹、心里状态和犯罪嫌疑人作案中的心里活动轨迹等这些“ 无形物证” 中入手, 尽可能为提取潜在的微量生物检材提供帮助。案例1中, 由于罪犯伪装了现场, 加之其他因素影响。在中心现场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情况下。在现场没有发现第三人的痕迹下, 法医人员通过尸体损伤分布特点、分析罪犯极有可能是死者的熟人、且一人作案的可能性最大, 结合李某是法律高材生, 对其口供及现场情况, 对其心理进行分析解读, 应该不象李某说的3名男子闯入房间, 应为李某作案的可能性及大。指挥人员并不急于从李某口中得到答案, 而是让证据、事实说话, 再一次从现场及周边环境查找物证入手, 指令发现物证必须由法医负责指导提取, 这样尽可能避免了对微量生物检材的破坏。最终提取到微量血迹, 使李某由案件“ 受害人” 转为犯罪嫌疑人。

案例2 , 在盗窃案件中, 痕迹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注重的是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途径、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证与现场各物品的变动情况, 随着犯罪分子对指纹、掌纹、鞋印等痕迹物证的认识及反侦查意识的增强, 即使现场留有作案破坏痕迹, 也很难成功提取痕迹物证。而作为法医, 除考虑以上因素外, 还要通过现场及遗留物中怎样发现提取潜在的微量生物检材, 如现场的毛发、血痕、人体体液、组织等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和保存。案例3, 法医人员在命案现场中不但要解决死亡原因、致伤工具、致伤方式、死亡时间等本专业基本问题, 还要以本专业知识为基础, 分析作案人数、作案人的特征(性别、年龄、身材、力量等)、作案过程等内容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线索。同时, 根据尸体姿势特点, 从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入手, 寻找有价值的物证, 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

因此, 各级指挥员和法医技术人员要充分认识法医参与现场勘查的重要性和不可缺少性。在必须坚持“ 两为主” 的原则、“ 三个必须” 的要求下, 重视法医现场勘查, 让法医充分发挥本专业特有的技术优势, 加强与痕迹、勘查人员的协作、沟通, 通过案件现场重建、微量生物检材的提取等途径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侦破水平。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