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19日中午, 某镇铁路局家属院废弃的楼房地下室内发现一具不明尸体。
现场位于某家属院西端一座南朝北的单元楼内, 尸体位于西端单元楼地下室西北间房屋内, 在三层顶楼西南间房屋内中部地面发现一处血泊。房间中部血泊朝东侧地面上有擦拭状血迹, 该血迹一直拖到单元楼一层梯口直至地下室。房间北墙墙面上有点状抛甩状血迹, 血迹最高处距离楼层地面91.5cm, 最低处距离楼层地面24cm, 血迹形态由中部圆形向西侧下方延伸, 同时形态由圆形变为椭圆直至狭长形, 方向指向西侧下方。西墙中部墙面上有点状血迹, 血迹最高处距离房间地面26cm, 最低处距离房间地面9cm, 其中, 最高处血迹点呈圆形, 延伸至南侧下方由圆形变为类圆形, 方向指向南侧下方。西北部地面有碎砖块, 其中部分碎砖上黏附有血迹及毛发。
尸体位于地下室地面, 女性, 呈“ 蛙式” 仰卧位, 呈干尸状。头部左右颞部均发现有粉碎性骨折, 经分析致伤工具为钝器, 结合现场砖上沾有血迹及毛发, 推断头部的致伤工具有可能为现场地面遗留的碎砖。死者颈前可见有3处明显的皮肤裂口, 呈棱形, 其边缘整齐, 创角较锐, 推断颈前的裂口为单刃锐器形成。
经DNA技术鉴定及查访, 认定死者系本镇失踪9个月的一名8岁女孩刘某。最终查明该案是本镇一未成年小男孩江某所为, 案件得已破获。
犯罪嫌疑人江某供述, 江某以“ 去抓鸟” 为由将受害人骗至三楼西间客厅内, 然后使用匕首将受害人颈部连刺3刀后将其拖至地下室藏尸。但现场勘查与血迹形态分析发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中心现场遗留血迹形态所反映出的事实有明显矛盾。通常情况下, 在凶杀案件中, 抛甩状血迹离尸体的位置较远、较高并且可能有多次、连续的抛甩动作, 而自杀案件中往往没有抛甩状血迹, 或者有也是离尸体的位置较近、较低。对三楼西间客厅内墙壁上遗留血迹进行观察与分析, 其整体形态、血迹形成方向等均符合抛甩状血迹, 通过测量, 房间北墙墙面上的点状抛甩血迹, 血迹最高处距离该楼层地面91.5cm, 最低处距离楼层地面24cm, 血迹形态由中部圆形形态向西侧下方延伸, 同时形态渐由圆形变为椭圆直至狭长形, 方向指向西侧下方。西墙遗留血迹最高处为26cm最低处为9cm中部血迹点(有多处)均为圆形, 可反映出其血迹面垂直延长线的某点位置系血迹来源, 通过其他血迹面形成角度的线段反向延长线, 指向了血泊位置, 这一点, 真实再现了该案现场凶犯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通过对现场血泊位置形态、受害人受伤部位及现场血迹分布环境分析, 可以实现重建犯罪现场上发生的事件的行为先后顺序, 同时, 关键部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有关事实的供述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及其试图掩盖真相逃避打击的犯罪心理活动: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仅使用锐器刺受害人颈部是不符合事实的。结合死者损伤情况, 现场北墙及西墙遗留血迹均可反映出受害人系两种位置形态下所受损伤。真实的过程应是犯罪嫌疑人首先实施了匕首刺击导致受害人倒地, 然后采用了钝器打击的行为。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